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1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59845号“爱啪车及图”商标、第24524784号“P”商标、第14242746号“大派 P”商标、第6384348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稳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介绍、申请人公司介绍、部分获奖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于2022年9月13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图书阅读器、幻灯片(照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动画片、扩音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