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05696号“五条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五条人 37005696

阅读:117170 2023-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胡茂涛 共同申请人:许昌锄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7005696号“五条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五条人”是知名乐队名称,该乐队是由共同申请人胡茂涛、许昌…

  申请人:胡茂涛

  共同申请人:许昌锄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7005696号“五条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五条人”是知名乐队名称,该乐队是由共同申请人胡茂涛、许昌锄于2008年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成立的民谣乐队,共同申请人对“五条人”乐队名称享有在先名称权和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的文字构成与申请人的乐队名称完全相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乐队名称的名称权和商品化权益。二、“五条人”非汉语常用搭配,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被申请人抄袭、复制了申请人的乐队名称,具有利用申请人的“五条人”商标知名度推销自己产品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不正当行为已经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减损了申请人乐队名称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见第24377554号无效宣告案件):网络截图、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委托书、百度百科、音乐主页、专辑信息、荣誉证据、演出信息、检索报告、数据保全证书、判决书、公司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在广州话中,“条”属于人的量词,被申请人的创始人为五个人,所以起名“五条人”。被申请人始终善意和诚信注册和使用“五条人”商标和企业字号,与五条人乐队没有任何关系。二、“几条人”的用法不是申请人首创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对乐队名称享有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成为行业和消费者认可的知名餐饮连锁品牌,以上结果系被申请人持续经营和商业投入获得,与五条人乐队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五条人”商标和企业字号时,五条人乐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非常有限,根本不足以作为商品化权益进行保护。三、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五条人乐队的知名度足以让公众认为五条人糖水铺来源于五条人乐队,或与五条人乐队存在特定联系。四、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损害其乐队名称权和商品化权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不产生损害公共利益的结果,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清单、词典节选、微信群聊公证书、媒体报道、企业信息、商标注册证、商标截图、店铺影像、官网截图、百度百科、店铺截图、协议书、奖杯和奖牌、荣誉证书、感谢信、活动合同、异议证据、异议决定、评论截图、名称来源、照片素材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以下补充证据:判决书、声明、演出协议、演出信息、微博截图、媒体报道、微博评论、官方博文(证据见第24377554号无效宣告案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93期(2020年4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乐队名称的商品化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 “五条人”为申请人胡茂涛、许昌锄组成的民谣乐队名称,该乐队成立于2008年,于2009年发行第一张专辑《县城记》,并凭此唱片获该年度华语金曲奖的最佳新乐队、华语传媒音乐大奖、金榕树大奖、年度致敬音乐大奖等奖项。2013年乐队获第十三届华语传媒音乐大奖“最佳乐队及最佳民谣艺人”,其专辑《一些风景》获华语金曲奖“最佳方言唱片”奖。 2015年获第六届金音奖、“微博音乐人奖”,其专辑《广东姑娘》获豆瓣音乐人“阿比鹿音乐奖”、“年度民谣唱片”。2019年专辑《故事会》获得阿比鹿奖的年度民谣单曲等奖项。2009年-2017年间五条人乐队在全国范围参加了包括迷迪音乐节、厦门(集美)草莓音乐节在内的多场演出,并于2015年、2017年进行了全国巡演。2008年-2017年间《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新京报》、《厦门日报》、《厦门晚报》、《中国新闻社》、腾讯音乐、凤凰卫视、网易娱乐、澎湃新闻、新浪音乐、搜狐网等报刊、媒体对五条人乐队进行了报道。上述足以证明申请人所属的五条人乐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五条人”与申请人乐队名称文字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为乐队知名度可以延及或通常衍生的领域,其注册可能误导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不当利用了申请人乐队知名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因此,争议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7005696号“五条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五条人 370056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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