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滨海医院
委托代理人:厦门郑氏起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210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红十字”标志在外观、颜色、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