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桦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对第43265412号“瓷浪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浪鲸SSWW”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3824386号“浪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521366号“浪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和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荣誉证书、认证证书;2、销售发票、经销合同、审计报告;3、实体门店清单、照片、产品照片;4、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广告资料;5、申请人关联企业图谱;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7、相关裁定文书;8、相关企业信息报告;9、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我局经审理决定在压力水箱、龙头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7日第1766期《商标公告》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等商品上。2023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现转让至广东浪鲸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名下,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的合法权利人,故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起无效宣告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案中,争议商标“瓷浪鲸”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浪鲸”,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压力水箱、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浴室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密切相关。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浪鲸”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及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地域的事实,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及《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