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汉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9907号“汉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07062号“汉威智检”商标、第7279996号“威汉汽车”商标、第21207137号和第62993674号“汉特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有关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复审审理阶段。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摩托车车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汽车、卡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威”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汉威”、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威汉”、引证商标四“汉特威”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赛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