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66470号“养车先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养车先生 37666470

阅读:153747 2023-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益润橦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嘻哈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1日对第37666470号“养车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养车先生”是申请人独创而成,于2013年正式使用在汽车保养、维修、洗车等行业上,经多年使用与宣传已享有了一定知名…

  申请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益润橦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嘻哈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1日对第37666470号“养车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养车先生”是申请人独创而成,于2013年正式使用在汽车保养、维修、洗车等行业上,经多年使用与宣传已享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系恶意抢注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页面截图,实体店面、灯箱、工作服、洗车布、收纳盒、价目表照片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汽车保养与修理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页面、实体店面照片等证据材料或未显示有效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商标标识结合具体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或未能体现系申请人的使用行为,且仅凭上述证据亦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主张的“养车先生”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汽车保养与修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使被申请人知晓或理应知晓申请人所主张的“养车先生”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7666470号“养车先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养车先生 376664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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