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邦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6946号“syn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68446号“SYVECO”商标、第53800385号“SNECO”商标、第8317547号“新格 SYN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将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相关商标共存协议材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仍属于不同主体。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