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家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8620号“家辉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家辉医院”指的是申请人名下的分公司“湖南家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家辉遗传专科医院”,是由申请人统一运营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人注册“家辉医院”并不存在名义不符的情况。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湖南家辉遗传专科医院的批复》、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分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定义及解释、申请人与湖南家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家辉遗传专科医院共同出具的证明、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家辉医院”组成,其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其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