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金隆(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0415号“健金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62697号“健金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核准转让给申请人,故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9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觉知等方面存在差异,可与引证商标二进行分区,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