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帝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805666号“STIGA CARBONA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6288号商标、第271912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相类似的“玩具、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保护垫(运动服部件)”的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13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销售记录、产品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玩具、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商标在玩具、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