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97448号“绿灵Green Spir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灵Green Spirit 63997448

阅读:89630 2023-04-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大明消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7448号“绿灵Green Spir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申请人:山东大明消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7448号“绿灵Green Spir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2302号“绿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同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3395号“绿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纺织工业用漂洗剂;漂洗剂;净化剂(澄清剂);澄清剂;清洁烟囱用化学品;游泳池净化水用化学品;水净化化学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仅在“工业用酶制剂;工业用酶”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对“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的申请注册,故在该商品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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