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2854号“万象雄心AMC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万象”具有地名之外的其他独特含义,且强于地名本身的含义;并且,申请商标中的“万象”经与汉字“雄心”以其它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实际经营产品相符,无论是商标本身还是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首都均毫无关联,无任何攀附、引人联想的恶意。已有其他已成功注册且含有“万象”二字的商标,“万象”二字在其中同样具有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大力推广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证书、领导参观指导照片、“万象雄心”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万象雄心”中“万象”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整体未产生区别于该名称的含义,故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