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益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81887号“益文家乡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586428号“益文家乡人”商标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