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3749号《关于第451433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京73行初33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唯一有效的第1128542号“STAN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撤销复审部分成立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帽;(帽内或系在头上的)防汗带;帽子(头戴);帽舌;袖口(服装);袜;田径服;T恤衫;外套;短裤;裤子;裙子;运动服;服装”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未2022年1月20日第1776期商标公告。
鉴于申请人明确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本案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上述商标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故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在“帽;(帽内或系在头上的)防汗带;帽子(头戴);帽舌;袖口(服装);袜;田径服;T恤衫;外套;短裤;裤子;裙子;运动服;服装”商品上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服装;T恤衫;帽;皮带(服饰用);童装;袜;领带;围巾;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唯一有效的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帽;(帽内或系在头上的)防汗带;帽子(头戴);帽舌;袖口(服装);袜;田径服;T恤衫;外套;短裤;裤子;裙子;运动服;服装”商品上注册予以撤销,在“鞋;休闲鞋;运动鞋;学生用鞋;凉鞋;拖鞋”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故引证商标在“鞋;休闲鞋;运动鞋;学生用鞋;凉鞋;拖鞋”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休闲鞋;运动鞋;学生用鞋;凉鞋;拖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