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98131号“ROCHL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CHLING G1498131

阅读:142750 2023-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劳士领欧洲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590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98131号“ROCHL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648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行政判决),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

  申请人:劳士领欧洲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590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98131号“ROCHL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648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行政判决),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88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以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因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4475号“ROCH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撤销复审全部成立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并已公告,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应予撤销。综上,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的认定结论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98131号“ROCHL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CHLING G14981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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