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664922号“东蚕陌上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东蚕陌上桑 52664922

阅读:144775 2023-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陌上柔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2664922号“东蚕陌上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陌桑”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

  申请人: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陌上柔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2664922号“东蚕陌上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陌桑”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244316号“陌桑高科”商标、第19244246号“陌桑高科moresu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陌桑”是申请人企业商号,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商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荣誉证书、资质证书等电子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7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谷(谷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第31类谷(谷类)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已核准注册,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陌上桑”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陌桑”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谷(谷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陌桑”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并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规定。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在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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