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准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纽扣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22714号“美校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76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1月25日至2022年0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培训、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国知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申请人质证,应认定为无效证据。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或宣传推广信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查询网络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被申请人企业宣传手册;
3、被申请人向他人开具的销售发票;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被申请人线下活动图片;
6、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中宣传介绍材料;
7、被申请人在部分软件市场上架材料及部分网站、小红书、抖音、人人基金部分运营宣传材料;
8、被申请人系统订单后台数据材料;
9、被申请人线下宣传视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飞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给纽扣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所有(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9月2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培训、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培训、教育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可证明被申请人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5、8、9中宣传手册、视频、活动图片及数据资料等系单方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且缺乏有效的形成时间。证据3销售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发票显示技术服务费等内容。证据4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无关。证据6、7均系对被申请人APP的介绍和宣传,并非复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的使用证据。且微信公众号截图无形成时间,不能证明该公众号在指定期间实际运行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培训、教育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培训、教育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教育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