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洲际海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16025号“BLUE ERDOS B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07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2月17日至2022年02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电”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工业用油脂;煤焦油;煤;无烟煤;羊毛脂;汽油;石油气;燃料;焦炭;矿物燃料;褐煤;易燃煤球;蜡烛”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质证,具体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及图”商标驰名认定档案;
2、被申请人官网打印件、企业宣传手册;
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采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关系证明;
4、被申请人部分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5、2018.2019.2021年度报告;
6、被申请人的相关煤炭报告;
7、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签署的供电合同及发票;
8、被申请人与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关系证明;
9、羊绒脂化妆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洗绒废水羊绒油脂提取技术研发及应有、羊绒脂研发项目中期评审表、提油脂设备买卖合同、油脂提取设备操作规程、洗绒废水羊绒油脂提取技术总结;
10、内蒙古鄂尔多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项目评审表;
11、2020鄂尔多斯集团持续改进阶段性汇报。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未提供证据。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部分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系另一件商标的使用情况。其他证据系超期提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容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4类电、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2月1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经查询及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申请人与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鄂尔多斯电力)具有关联关系。故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认为系不违反申请人意志的使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证据7中购销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鄂尔多斯电力向内蒙古鄂尔多斯EJM锰合金有限公司销售工业用电,合同页眉处显示复审商标,并提交对应发票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鄂尔多斯电力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工业用电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工业用电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未涉及除电以外的其余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