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九维时空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山西老高家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5日对第46404354号“九维时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法定代表人曾在注册申请前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过关于生产“九维时空”定制酒业务磋商。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抢注申请人在先未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产品图片、产品定制合同、销售发票等;
4、微信、抖音、掌门直播等平台宣传资料、广告发布合同等;
5、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
我局认为,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九维时空”的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九维时空”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已进行商业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定制合同、销售发票、抖音、掌门直播平台截图等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向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风酒业有限公司定制“九维时空.茅台镇”白酒产品,委托山西承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其“九维时空.杏花深处”白酒产品。申请人通过掌门直播、抖音网络平台对“九维时空.茅台镇”、“九维时空.杏花深处”白酒进行宣传推广。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九维时空”商标已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九维时空”商标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其指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实际使用的白酒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作为酒企,与申请人地域邻近,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意图亦难谓正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九维时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从而存在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可能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