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TF许可(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80386号“ITF World Tennis Numb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1222601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该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8306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14669号“ITT F及图”商标、第19268938号图形商标、第887837号“古井及图”商标、第34012126号“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