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双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50529号“福年来 FU NIAN L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符合中国“福”文化,结合“福”字艺术设计,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是安徽省著名商标,又多次荣获国家级示范企业称号,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市场使用已被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批复、相关统计表、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福”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