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74940号“银圣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银圣象 47974940

阅读:68174 2023-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辉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7974940号“银圣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持有的第1002957号驰名商标“圣象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地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

  申请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辉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7974940号“银圣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持有的第1002957号驰名商标“圣象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地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导致公众的误认,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致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受损。2、被申请人在理应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在地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圣象原装”等商标,具有一贯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年度审计报告等;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销售合同、销量证明、广告合同等宣传使用证据;

  4、申请人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

  5、申请人维权的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

  6、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制砖用粘合料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3月28日在制砖用粘合剂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27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的“圣象及图”商标于2005年12月被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05)第123号《关于认定“圣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为第19类地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该项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地板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银圣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圣象”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造成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7974940号“银圣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银圣象 479749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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