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省级集团股份公司
地址:墨西哥墨西哥城科约阿坎区丘鲁布斯科镇塞罗德拉斯托雷斯大道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1975号“GNP SEGUR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31962249号“GNPP”商标、国际注册第669841号“CNP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84821号“CNP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44844号“CNP ASSURANCES L'ASSUREUR DE TOUTE UNE VIE及图”商标、第46912953号图形商标、第17242431号“奇乐融WWW.QILERONG.COM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显著特征、整体外观、呼叫发音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同时出现在市场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三、申请人正在对引证商标一、五、六采取措施,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所有人正在办理共存同意书的公证认证事宜,因此,申请人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帮助消费者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且在实际使用中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更正转新申请已无效,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虽与引证商标五、六图形部分形似,但在文字构成、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认读部分在字母构成及排列组合顺序等方面较为近似,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保险理赔处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帮助消费者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且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四的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主张。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