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00232号“EGRA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GRAND 37200232

阅读:57379 2023-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法国罗格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金民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7200232号“EGRA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专注于建筑电气电工及信息网络产品和系统的全球专业制造商,是世界最大的低压电气生产商。“罗格…

  申请人:法国罗格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金民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7200232号“EGRA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专注于建筑电气电工及信息网络产品和系统的全球专业制造商,是世界最大的低压电气生产商。“罗格朗”、“legrand”是申请人的中外文商号和总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低压电气产品和智能照明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国际注册第775833号“legrand及图”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78657号“legrand”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定时开关、断路开关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与第15950441号“LEG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75833号“legrand及图”商标(第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78657号“legrand”商标(第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引证商标“legrand”、“legrand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将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引证商标享有的权益。4、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legrand”享有的在先商号权。5、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主商标“LEGRAND”及图形相同、近似的商标,同时也大量抄袭 其他权利人的在先商标。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申请了265件商标,远超出正常经营需要。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和商标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国家图书馆检索文献及申请人官网等关于申请人的介绍资料;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3、申请人产品照片、产品宣传册、广告合同及发票、报刊杂志摘页、子公司广告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

  4、申请人子公司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5、行业协会出具的排名证明等资料;

  6、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申请人子公司所获荣誉资料;

  7、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

  8、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注册商标信息、相关裁定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吹风等商品上,该商标在电吹风;太阳能集热器;水加热器;龙头;电暖器商品上被初步审定,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13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第9类定时开关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三、四、五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头发用吹风机;浴霸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4、被申请人现名下270余件商标,涉及第1、6、8、9、11、12、13、14、16、17、20、22、35类等众多商品及服务类别,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第13045943号“ingrand”商标、第13045915号图形商标、第15037842号“legrand”商标、第37321634号“egrand”、第37317586号“egrand”、第37177380号“EGRAND”、第26482897号“EDITION”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进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4、争议是哪个表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争议商标“EGRAND”与引证商标三“LEGRAND”、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五 “legrand”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legrand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在开关;断路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吹风;电暖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头发用电吹风、浴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对申请人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legrand”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legrand”商标文字组成相近。除非被申请人可以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渊源,否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相近难谓巧合。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现名下270余件商标,涉及第1、6、8、9、11、12、13、14、16、17、20、22、35类等众多商品及服务类别,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第13045943号“ingrand”商标、第13045915号图形商标、第15037842号“legrand”商标、第37321634号“egrand”、第37317586号“egrand”、第37177380号“EGRAND”、第26482897号“EDITION”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37200232号“EGRA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GRAND 372002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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