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37117号“白鹭航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白鹭航空 51337117

阅读:114087 2023-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白鹭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5日对第51337117号“白鹭航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国际知名的航空公司,是航空运输行业的领军企业,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

  申请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白鹭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5日对第51337117号“白鹭航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国际知名的航空公司,是航空运输行业的领军企业,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5846号“厦门航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34183号“蓝天白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32082号“厦航白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企业概貌、年度审计报告、领导人市场资料、参与公益活动的资料等;

  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证明等;

  4、报刊杂志摘页、网络宣传报道网页等;

  5、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航空导航服务等服务项目上,该商标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空中运输等服务项目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成立于1984年8月14日,“厦门航空”、“厦航”为其企业简称。2005年5月1日,申请人无线电呼号由原中文呼号“厦航”调整为“白鹭”,并持续使用至今。申请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以“白鹭”指代申请人进行宣传使用,以含有“白鹭”文字的名称命名其参与的多项公益活动,“白鹭”与 “厦门航空”、“厦航”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航空导航服务等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空中运输等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存在交叉重合,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同时,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有所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意图亦难谓正当。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51337117号“白鹭航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白鹭航空 513371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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