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084945号“戴大福 DAI DA F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戴大福 DAI DA FU 13084945

阅读:69901 2023-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戴模 委托代理人:华夏财智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南方金楼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84945号“戴大福 DAI DA 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675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戴模

  委托代理人:华夏财智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南方金楼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84945号“戴大福 DAI DA 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675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合意,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且复审商标准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转让手续着手准备中,并将于近日递交,恳请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亦体现了复审商标将由受让主体继续使用之意图,并未将复审商标闲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和宣传证据表明其对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市场流通领域具有使用行为,并未将复审商标闲置。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4月8日、2020年8月15日至今,申请人因疫情管控和旧城改建房屋实施征收的原因,具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申请人通过其经营的“汉阳区喜银来珠宝首饰店”使用和宣传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多样,证明力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能明确复审商标被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从未被停止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公告;2、关于印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2020年6月8日车站片旧城改建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汉阳区喜银来珠宝首饰店被征收评估公示;3、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说明;4、汉阳区喜银来珠宝首饰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武汉市门面招牌规范设置备案表;6、“戴大福”门店招牌、门头图片;7、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8、产品图片;9、合同及发票;10、门店海报实景宣传图片;11、域名产品服务合同、发票、域名证书;12、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13、小红书网站相关宣传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1日在第14类贵重金属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贵重金属盒.;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合金;小饰物(首饰);珍珠(珠宝);宝石;手表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并无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的转让申请,复审商标注册人仍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贵重金属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戴模为汉阳区喜银来珠宝首饰店经营者,证据5武汉市门面招牌规范设置备案表显示门面招牌为“戴大福”,同时结合证据9汉阳区喜银来珠宝首饰店签订的合同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珠宝首饰相关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具有在珠宝首饰相关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艺术品、小饰物(首饰)、珍珠(珠宝)、宝石商品与珠宝首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贵重金属盒、手表等其余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小饰物(首饰)、珍珠(珠宝)、宝石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13084945号“戴大福 DAI DA F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戴大福 DAI DA FU 130849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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