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迪贵特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6864号“niceghost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无任何词典含义,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二、申请商标标识已经在中国和韩国多个类别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四、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标识释义材料、申请商标标识在中国、韩国的注册材料、申请商标使用材料、其他相关商标注册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ghost”可译为“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