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豪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启墨源宏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17631718号“native jeffe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品牌“native”经过多年的销售、推广及经营,“native”鞋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native”商标构成近似。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的“RECASETIFY”、“RE/CASETIFY”、“CASETIFYCARES”等商标亦与他人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native”系列商标;
2、“native鞋”搜索记录;
3、申请人“native”天猫及淘宝旗舰店图片;
4、相关媒体报道;
5、产品质检报告;
6、门店照片、产品介绍;
7、“native”网店关于“Miller”产品的搜索结果及广告宣传;
8、关于“RECASETIFY”、“CASETIFY”、“TENDERLOIN”的相关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圣卓百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裤子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0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启墨源宏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及提交的在案证据1中将第13463192号“n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04961号“n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54827号“Red n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40327号“n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作为引证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获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1、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并在申请书首页及提交的证据中援引在先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的相应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其主张予以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已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三、四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字母“native jefferson”以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字母“native jefferson”与引证商标一、二、四“native”、引证商标三“Red nativ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为新增加的条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该条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