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20862号“老铺手艺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铺手艺人 56920862

阅读:96001 2023-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思博纳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56920862号“老铺手艺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8…

  申请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思博纳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56920862号“老铺手艺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87536号“老铺黄金”商标、第13409927号“老铺汇”商标、第13409933号“老铺会”商标、第37247042号“老铺点翠”商标、第37247048号“老铺点蓝”商标、第37256104号“老铺点钻”商标、第37262883号“老铺点金”商标、第41027935号“老铺点钻 老铺古法钻饰黄金”商标、第50712192号“老铺黄金及图”商标、第53787307号“老铺宫匠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35类及其他类别的注册商标信息;店铺租赁合同;广告发布合同;媒体报道;行业排名及市场研究报告;“老铺黄金”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类似案例;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使用、销售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其他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1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先申请或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鉴于引证商标九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明确列为引证商标且未明确注册号的商标,不是本案引证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56920862号“老铺手艺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铺手艺人 569208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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