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LLIMIS THERAPEUTIC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5604号“ILLIMIS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了国际删减申请,将复审商品限定为人用药物。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际局受理通知电子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国际限定后的商品为“人用药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经国际删减程序将复审商品限定为我国可接受的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