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UVEEN INVESTMENTS, INC.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0599号“NUVEEN GREEN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带有任何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特点等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大量包含“Green”或“绿色”的商标在第36类在内的众多类别均已获得注册。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其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注册公告页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GREEN”,其可译为“绿色”,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