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65605号“ILLIM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LLIMIS G1665605

阅读:109099 2023-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ILLIMIS THERAPEUTIC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5605号“ILLIM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了国际删减申请,将复审商品限定为人用药物。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

  申请人:ILLIMIS THERAPEUTIC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5605号“ILLIM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了国际删减申请,将复审商品限定为人用药物。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际局受理通知电子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国际限定后的商品为“人用药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经国际删减程序将复审商品限定为我国可接受的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65605号“ILLIM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LLIMIS G16656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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