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图灵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8927号“维斯制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27019013号“维斯造型”商标、第31098318号“维斯医疗”商标、第8139142号“真维斯 JEANSW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放弃在美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筛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在美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