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箫雅智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6795号“乐天派 不老姐小雅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组合创新性、自然人相关的显著性和设计独特性且与主营业务相关,商标来源明晰、有真实使用目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12056号“乐天派亲子游”商标、第3369471号“乐天”商标、第3369467号“乐天”商标、第13134498号“乐天”商标、第13134496号“乐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独立识别部分文字“乐天派”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乐天派亲子游”、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乐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游艇运输;赛车出租;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贮存;法律文件运送服务;安排邮轮旅行”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经纪;运输;海上运输;停车场服务;贮藏;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