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多美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1762号“atom 美 ATO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4820号“ATOM”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4780号“美”商标、第3448043号“美8M8及图”商标、第8130653号“TOKYO ATOM及图”商标、第32286774号“美8 M8及图”商标、第36415945号“美美”商标、第5612659号“美美 MAISON MODE”商标、第28515349号“美便利”商标、第35128948号“美8 M8及图”商标、第32286775号“美8 M8及图”商标、第54499391号图形商标、第26783825号“中國美術家協會 美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