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家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7267号“好学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含义丰富,显著性极强,具备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二、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来分析,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三、申请人拥有在9、11、16、41类别成功注册的“好学力”商标。四、经过申请人多年来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商品的功能用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予以注册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