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78985号“时时沟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时沟通 36378985

阅读:141845 2023-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时时互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36378985号“时时沟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母公司时时服务有限公司1983年诞生于香港,2013年在港交所上市,在争议商…

  申请人: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时时互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36378985号“时时沟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母公司时时服务有限公司1983年诞生于香港,2013年在港交所上市,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创设“时时”系列商标,并投入市场使用。时时服务致力于大消费、大健康领域发展。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31255894号“时时管家SHISHIGUANJIA”商标、第33429027号“时时医生SHISHIYISHE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成立,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享有“时时”在先字号权,经过使用,该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近,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434件商标,超出经营能力和经营范围,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已经被列为异常经营名录。被申请人除注册多件“时时”系列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抖趣”等商标,也被案外人提起异议申请。被申请人并非以真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部分“时时健康”、“时时生活”、“时时物业”、“时时医生”名称使用图片、申请人名下商标转让证明、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多件含有“时时”的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应不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图片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引证商标,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先使用且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名下商标集中在2022年受让取得,在此之前不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较少,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使用“时时”字号。申请人在2018年7月18日对“时时”享有字号权,被申请人2018年10月8日经过名义变更对“时时”享有字号权,申请人仅早两个多月,“时时”字号应不会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通过查询,申请人地址无人使用,申请人字号是否进行实际使用无法证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不构成近似。被申请人商标的注册程序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系恶意提起无效宣告。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信息、网站域名使用信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产品外观专利证书、产品服务合同和推广合同、发票、公众号等宣传图片、申请人营业地址未经营、使用证明。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由淄博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2年1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

  引证商标二由淄博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2年1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时时沟通”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时时管家”、“时时医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定向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时时沟通”商标使用证据较少,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例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致消费者混淆的当然依据。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定向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是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图片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领域使用“时时”字号,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广泛,其注册多件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36378985号“时时沟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时沟通 363789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05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