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庆林
委托代理人:厦门青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6633号“星火数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96820号“星火”商标、第6328952号“星火”商标、第60467106号“星火供应链”商标、第65797188号“星火动力”商标、第60449911号“星火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均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星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开发咨询、艺术品鉴定、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艺术品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或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艺术品鉴定、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