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493407号“雅兰金梦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雅兰金梦丝 67493407

阅读:59388 2023-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竹料永坚床垫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3407号“雅兰金梦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雅兰”商标、第号“雅兰”商标、第号“雅兰”商标、第号“雅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竹料永坚床垫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3407号“雅兰金梦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雅兰”商标、第号“雅兰”商标、第号“雅兰”商标、第号“雅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含义、外观设计及重点呼叫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仅凭直观感受便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雅兰金梦丝”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认读部分“雅兰”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家具或沙发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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