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甜心商贸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4166214号“S 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Si及图”、“Si passione及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47571号“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92423号“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62878号“Si passi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ARMANI”、“阿玛尼”、“GA及图”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高达一百余件商标,远超实际使用需求量,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文字相近并公开销售,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
2、宣传资料;
3、销售资料;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相关知名商标介绍;
5、词条解释;
6、审计报告;
7、排名资料;
8、维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2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清洁制剂”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浴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宝泥坊及图”、“DaphneRose”、“CoCoDaphne”、“喜家宜 XIJIAYI”、“Dioe”、“喜添力 xitianli”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致损害申请人相关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多件商标,除与诸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的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宝泥坊及图”、“DaphneRose”、“CoCoDaphne”、“喜家宜 XIJIAYI”、“Dioe”、“喜添力 xitianli”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难谓巧合。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显然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