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8219号“IC GUAR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C GUARD及图 1918219

阅读:18891 2023-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艺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数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8219号“IC 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47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艺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数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8219号“IC 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47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9年02月23日至2022年0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英特韦特公司变更证明及授权书;2、英特韦特官网;3、复审商标产品图片、宣传册、安装说明;4、复审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英特韦特门禁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于2000年0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智能卡;紧急电开门装置;完全出入电子控制装置;紧急电开门锁匙;出入控制门禁装置;感应卡;界面接驳器;读卡器;电子时钟装置;磁铁开关”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05月27日转让至创艺坊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0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证据4中的发票未显示购买方、金额等信息,不能与销售合同形成对应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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