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77012号“IC GUAR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C GUARD及图 10577012

阅读:97833 2023-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艺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数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77012号“IC 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48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艺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数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77012号“IC 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48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8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门禁系统百度百科释义;2、复审商标宣传材料;3、英特韦特公司软件产品销售、维护服务合同及发票;4、复审商标转让公告、英特韦特公司变更证明及授权书;5、复审商标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说明;6、英特韦特官网;7、英特韦特部分产品宣传。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英特韦特安防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01月27日转让至创艺坊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0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英特韦特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使用;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证据2、5、6、7为自制证据;证据3中的产品销售、维护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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