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惠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德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1350号“绿穗源 LVSU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56379号“绿城穗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省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申请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绿穗源”、外文“LVSUIYUAN”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