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印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和谐印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92342号“+IPR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806号决定,于2022年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图样印刷”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印刷合同、发票、送货单、网上订单截图、产品照片、公司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书籍装订、印刷”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提交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此前的调查中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证据):1、纳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2、房屋租赁凭证;3、办公室前台照片;4、办公室租金发票;5、公司员工名片及社保缴费单;6、印刷合同;7、送货单及发票;8、笔记本实物照片;9、2021《Brand 创意呈现 VIII》书照片;10、淘宝网产品展示图及销售订单截图;11、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12、中式色卡实物照片及运单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图样印刷、书籍装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2年6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2、4、5为申请人办公及经营行为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6印刷合同为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与案外第三人签订的印刷合同,被申请人向案外第三人提供“中广族-笔记本(精装书)”印刷服务,该合同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并有证据7送货单及发票证据2、证据8笔记本实物照片予以佐证。证据9为被申请人作为印刷支持,版次为2021年10月第1版的《Brand 创意呈现 VIII》书籍内容,该书内页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证据10为2019年4月和艺社淘宝店铺销售复审商标品牌的纸张样品订单信息。证据11为指定期间内明天音乐节特别策划活动宣传单信息,该宣传单为被申请人印刷赞助,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照片等证据可以印证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书籍装订、印刷复审服务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书籍装订、印刷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书籍装订、印刷复审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