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艾莱泽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汇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1612号“ZHONG 穜呦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37837879号“童呦呦”商标、第16501322号“鍾府 ZHONGS”商标、第6604303号“鐘 ZH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紧密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电商平台销售宣传截图、宣传页、销售单据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ZHONG 穜呦呦”组成,与引证商标一“童呦呦”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ZHONG 穜”与引证商标二、三所含文字在中、外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奶酪抹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豆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