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4984号“水晶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4404号“水晶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3月20日第183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02491号“水晶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