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5335号“icells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无关,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1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420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17017号“ARITA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icellsbio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