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9815号“icells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无关,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icellsbio及图”,作为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