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ATION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6270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46802号“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4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5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099741号“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19560939号“优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在“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在“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服务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服务,即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