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19541号“猫壹 neco ic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猫壹 neco ichi及图 61719541

阅读:63845 2023-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猫壱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00480号《关于第61719541号“猫壹 neco ic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

  申请人:株式会社猫壱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00480号《关于第61719541号“猫壹 neco ic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

  1、第16013888号“一猫汽车网 em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第49545582号“CAT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皮凉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在“皮制带子;旅行箱;钱包(钱夹);儿童牵引带;牵引动物用皮索;宠物服装”商品上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放弃申请商标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承诺对我局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再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服装;携带宠物用包;动物项圈;动物用牵引索;动物用口套;动物用挽具;皮制标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服装;携带宠物用包;动物项圈;动物用牵引索;动物用口套;动物用挽具;皮制标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1719541号“猫壹 neco ic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猫壹 neco ichi及图 617195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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